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不仅是宪法走过二十八年,也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走过二十八年。
时间回溯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一次以法律的角度总结近代以来100多年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规定了中国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宣布了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把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制度用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下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在新中国第一次获得了宪法的保障。这样一部“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统一、领导智慧与群众智慧的统一、科学性与通俗性的统一”(韩大元语)的宪法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良好开端,更为国家指明了一条清晰、明确的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调动了全体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我国的制宪之路也非一帆风顺。满目疮痍的“七五宪法”和百废待兴的“七八宪法”,一个,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左”的路线,打乱了国家机构的合理分工和正常活动,减少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取消了1954年宪法“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并且取消了公民实现权利的物质保障。它条文过少,内容简单,而且规范疏漏,文字上也有许多不确切、不协调之处,是一部很不完善而且有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宪法。另一个,确认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是“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强调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恢复人民检察院,加强其法律监督职能,它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存在的缺陷。但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该宪法没有全面清除文革中的错误思想,没来得及全面总结国家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致使这部宪法中还存在着明显严重错误的观点与条文。从总体上,它仍未摆脱“左”的影响,越来越适应不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而现行的“八二宪法”,在八二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分别于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2004年3月14日、2018年3月11日加以完善,将国家性质由“无产阶级专政”恢复为“人民民主专政”;将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并列为三支基本的社会力量;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改由全国人大选举;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规定国家、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取消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新增“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承认国营、集体、个体三种经济都不可缺少,申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最终成就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堪为新时期立法史上的一座丰碑。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时代的宪法力量。
学院:法社学院
作者:曹若澜
编辑:李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