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学校图书馆为了更好地履行图书文献与信息服务职能,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服务对象为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读者。
第三条 本校教职员工入职、学生入学后即成为学校图书馆的正式读者。所有读者均须办理“一卡通”(社会读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凭 “一卡通”享受图书馆的图书文献借阅、查询等服务。
第四条 图书馆根据读者类型的不同,对借阅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 在校学生:具有本馆基本使用权限,外借限5册/人、次,每次借阅期限为1个月。在校期间借阅有效期限为本科学生4学年、专科学生3学年、专升本学生2学年。
(二) 本校教职员工:具有本馆所有使用权限,外借限10册/人、次,每次借阅期限为3个月。凡是在校工作期间均为有效借阅期,离职后借阅权限自动失效。
(三) 社会读者:具有本馆基本使用权限,外借限2册/人、次,每次借阅期限为1个月。
(四) 所有读者,原则上必须归还已外借的图书后,方可办理下次图书文献的外借手续。
第二章 图书文献借阅证件管理办法
第五条 学校读者凭“一卡通”或易校园在图书馆办理图书文献资料的借阅手续。“一卡通”或易校园均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六条 读者注销: 我校师生读者离校前,须在图书馆读者服务部归还全部所借图书文献,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社会读者在退借阅卡片之前,本人应将所借的全部图书文献归还图书馆,然后凭本人的交费收据(图书馆在交费收据上签章,确认其已归还所借的全部图书)在学校计财处办理图书借阅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三章 图书文献借阅管理办法
第七条 借阅权限:读者按照上述“总则”中规定的借阅权限(册数、期限)办理图书文献的借阅手续。所借图书文献必须在借阅期限内归还,凡逾期、遗失、损坏等,均按以下第四章的“逾期归还、遗失和损坏书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外借服务:学校图书馆的图书文献全部采用开架方式提供服务,所有读者均可入室查阅图书文献资料。读者选中所需外借的图书文献(不含期刊)后,到借阅综合服务台办理外借手续。
第九条 在馆阅览:在各室阅览时,读者须遵守各室的具体规定,爱护图书文献,不得在图书上圈阅、批注等,更不得损毁和破坏图书及图书标签、条码、磁条等内容。
第十条 读者在外借图书文献时,请详细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污损、缺页等问题,查出后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由工作人员在污损、缺页处加盖印记。否则,读者在归还图书文献时若有污损、缺页等现象概由借阅者负责。
第十一条 期刊阅览。所有读者均可进入期刊阅览室进行阅览。期刊室的所有的“现刊”、“过刊”等文献属于内部馆藏,一律不予外借。
第十二条 数字资源。本校师生读者均可享受本馆电子资源服务,在校园网范围内自动登录访问或下载;在校外采用校外访问与登录下载 (具体登录下载方式,详见图书馆官网“读者服务”栏目下“校外服务”)。读者不得恶意下载学校图书馆的数字资源。
第四章 逾期归还、遗失和损坏书刊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的图书文献既是学校的财产,又是全校师生和社会读者学习的重要工具。所有读者必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自觉爱护图书文献和公物,遵守图书借阅制度,不得遗失、毁损(圈点、批注、撕毁等)图书文献。如果读者所借图书出现遗失、毁损等不良情况,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逾期。外借图书文献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超期按每册、每天0.2元收取逾期使用费。对由于不可抗原因所造成的逾期归还,学校图书馆可酌情处理。
(二) 遗失。遗失学校图书馆图书文献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可以用相同的同版图书文献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文献抵赔,并另加收每册5元的加工费。不能找到相同的图书文献抵赔时,以每册图书文献原价的1-2倍赔偿;贵重/孤本图书文献按原价的5-10倍赔偿。
(三) 污损。对污损图书文献者,视情况给予处罚。对圈点、涂改、污损普通图书文献者,情节轻、不影响阅读效果的每册赔偿5-10元;对图书文献污损严重且影响再次借阅的,按“遗失”类的标准负责赔偿。
(四) 撕割。撕损、扯页等严重损坏图书文献且影响继续使用的,损坏者须照原价的3-5倍赔偿。
(五) 偷窃。任何图书文献、多媒体资源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带出图书馆。私自夹带出图书馆者,视为偷窃行为,以每册图书文献原价的5-10倍进行处罚,并暂停借阅权限。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者限期写出书面检讨,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后,可恢复读者权限。
(六) 对污损、撕割、偷窃图书等严重行为,除处以相应的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和态度,交由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七) 以上罚、赔款均由图书馆借阅综合服务台开罚赔通知单(加盖业务专用章), 赔偿者持此单到学校计财处缴款并开票后,凭票据回图书馆办理后续手续。对于遗失的图书文献交付赔偿费用后,如在同一会计年度内(每年11月份以前),读者本人若找到原图书文献,可办理还书退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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