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规校纪,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教育和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程序合规。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态发展的;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参与违纪事件,事后能主动揭发他人且认错态度好的;
(四)有检举、揭发他人和主动挽回损失等立功表现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六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拒绝与调查人员合作的;
(三)对揭发、检举、作证、执行公务的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
(七)殴打教师及校内其他工作人员的;
(八)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九)酗酒后违纪的;
第七条 受处分者:
(一)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获得各种荣誉称号;
(二)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
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应免去相应职务。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稳定的行为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聚众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能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挽回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刑事处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情节轻微,司法机关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席或离校以无故旷课论处。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至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告知家长;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多次因旷课受到处分且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每天按6学时计算,超过6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
(二)连续旷课达2 周以上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勇、教唆、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采取各种方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察看地形、传递信息,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或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斗殴事件平息后,报复他人或再次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对损坏的公私财物,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对有赌博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或场所者,组织、邀约他人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聚众赌博、屡次参与赌博或与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有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案值500元(含5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案值500 元以上1000 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1000 元以上者,视情况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和其它条件,或进行掩盖、窝赃者,可以比照作案者性质处理;
(六)引诱、胁迫他人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他人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处分相同;
(八)明知赃物而购买或转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结伙作案的为首者或骨干,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上述行为造成国家、集体、他人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违纪和作弊按《四川工业科技学院考试工作管理细则》和《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关于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管理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组织、参与校外活动者,后果由行为人负责,并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拒绝、阻扰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或者对教师、学校有关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将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一律没收其物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酗酒滋事、砸东西、烧杂物、损坏公共设施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
(六)在课堂上吸烟、打口哨、鼓倒掌、起哄及其他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故意敲铁桶、脸盆、饭盒,放鞭炮、烟花、砸东西,在教室、宿舍楼内故意向窗外抛扔杂物及泼水;破坏正常学习、作息、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公寓楼、教学楼内骑单车、踢球、溜冰,用脚踢墙、用球掷墙或污损环境、课堂上玩弄手机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不服管教的,从严处理;
(九)伪造、涂改学习成绩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学生证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传看、传阅、出租、制作淫秽书画、录像、光碟或其它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有损学校荣誉、影响学校稳定与安全、破坏学校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公物的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环卫设施、他人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损坏消防设施,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违反用电规定,私接电线,私用电炉、电炒锅、电热杯等电器设备者,除按规定赔偿电费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教室、图书馆、公寓、食堂、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不文明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乱泼脏水、乱倒垃圾、饭菜、乱抛纸屑、瓜果皮或有其他影响校园整洁行为的;
(二)在教室、图书馆、会议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穿背心、内裤、拖鞋、赤身或其他衣冠不整行为的;
(三)对校外来客、校内教职工及长者,语言、行为举止不恭,或行为有违基本礼貌要求的;
(四)不遵守作息时间,在休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的文体及其他活动的;
(五)在餐厅、食堂、宿舍、教学楼或校内其他公共场所哄闹、抛砸乱敲物品,大喊大叫,扰乱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不听劝阻的。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当者,视情节、性质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男女在公共场所交往不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背异性意愿,强行交往,纠缠不休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营业性舞厅、酒吧、卡拉OK厅从事色情服务者,或从事有损学校形象的其他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妇女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参与邪教组织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夜不归宿或熄灯关门后爬墙、翻墙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吸毒、贩毒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违纪事件,一般由所在二级学院调査。涉及数个二级学院学生参加的属于治安性质的违纪事件,由安全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二级学院共同调查;涉及数个二级学院学生参加的非治安性质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和有关二级学院共同调查;涉及学生宿舍内的违纪行为一般由宿舍管理部门会同二级学院调查;教学相关违纪行为一般由教务处会同二级学院调查。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必要时可由学生处和安全保卫处直接调查处理。
(一)警告及以上处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按要求填写《学生违纪报批表》,提出意见,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按要求填写《学生违纪报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处核实,经分管校领导复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文件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处分期限:
(一)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的察看期以6个月为限;
(二)记过处分的察看期以9个月为限;
(三)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12个月为限。
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到期后可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同等可享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重新违纪的,给予加重处分。对于毕业离校的学生,学校将通过有关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解除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处提出书面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人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告知学生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须告之学生,并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送交本人一份。无法送交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告知方式如下:一是通知本人或家长签字,二是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告,三是以手机、固定电话、QQ等一切可能联系的方式。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结果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应及时在全校、二级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由所在教学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限一周内离校,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依照《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的处分,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和不良后果的程度,参照相近或相似条款处理。
第三十八条 接受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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