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家征兵政策的调整,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征兵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规范、及时准确、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大学生征兵工作是学校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共同负责。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安全保卫处、党委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成员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站长主要负责征兵日常性工作,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协调、资料发放、宣传动员、政审及其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的征兵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是本单位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工办主任、全体辅导员是征兵工作的直接参与者、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应明确职责,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落实好“两征两退”相关工作。
(一)学校征兵工作站负责与上级兵役机关、校内各相关单位联系;负责落实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负责编制征兵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负责兵役登记、应征入伍组织实施、退伍学生复学等工作;负责落实入伍学生相关优抚政策,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征兵相关工作,负责二级学院征兵及兵役登记工作的考核。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党员和退役复学学生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接。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退役复学学生优秀事迹宣传报道。
(四)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办理入伍大学生的相关国家资助政策。
(五)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含新生)的学籍管理、复(入)学、转专业申请及调整工作,入伍大学生退役后复(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的学分认定工作,协调各二级学院积极做好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前的论文答辩、毕业设计等相关工作,并为应届毕业生开辟绿色通道办理相关工作。
(六)招生就业处负责退役复学大学生的就业指导。
(七)计划财务处负责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入伍的经济资助和奖励的发放等工作。
(八)公寓管理科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的退宿、退役学生复(入)学住宿安排等工作。
(九)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相关政策讲解;负责本单位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
第八条 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预征大学生入伍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第四章 学籍管理及就业
第九条 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学生持《入伍通知书》向所在学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填写应征地兵役机关发放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持《入伍通知书》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一条 服役期间被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退役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的大学生,不予办理复(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后复学并在学校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与当年应届毕业生一样,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五章 优抚政策
第十三条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第十五条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再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第十六条 在符合转专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退役入学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可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享受国家、省、市、区(县)政府规定的优抚待遇。
第十九条 应征大学生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退役入学、复学后,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条 退役复(入)学的大学生,本科毕业时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可以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在评选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以及奖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有服兵役经历的大学生。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大学生的责任和义务,适龄大学生如拒不服兵役被国家追究法律责任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区(县)及学校各项征兵政策,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征兵任务。学校对征兵工作进行考核,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征兵工作站负责解释,未尽
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遇有国家、军队、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