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2)
迎新发表于辽宁省
辽宁科技学院
2023-08-31 20:05:57

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2)

学分)以上,30 学分以下者,给予书面降级警告。

(二)学生应修的课程经补考、重修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 30 学分(含 30

学分)以上,40 学分以下者,给予降级处理。

(三)学生应修的课程经补考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 40 学分(含 40 学分)

以上者,给予退学警告。

受退学警告的学生,可以随下一年级进行修读,经一学年修读后,累计欠

学分小于 40 的,可以继续跟读所在年级完成学业,否则给予退学。若学生不同

意随下一年级修读,给予退学处理。

一般按两级分制记分的课程不用于学业审查,但用于毕业资格审查。

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业实际情况,在学校进行学籍处理期间自动申请降级,

以确保能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受退学警告一学年后累计未获学分达到 40 学分(含 40 学分)以上

的;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的最后一年,受退学警告的;

(三)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

复查复学申请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对学生做出退学决定前,学校责成院系告知学生做出退学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由院系向教务处报送《辽宁科技学院学生退学处

理审批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

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

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 10 日

内(含 10 日),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含 15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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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自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

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

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

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校在学生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春季学期)初对学生进行毕业

资格预审核,完成毕业资格预审核后一般不再允许学生进行学籍变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

部课程,成绩合格,所获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在办理完离校

手续后,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校允许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一年毕业。

学生若能提前一年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所获学分达

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毕业资格、授位资格审核通过后,

随上一年级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

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办理时间和流程与毕业生一致。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中途退学的学生,在校不足一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

证明;在校超过一年但未修完全部课程的,发给肄业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

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的,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格后予以

修改。必要的需到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助核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及

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

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符合学校辅修学位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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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辅修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

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

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

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补办毕

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一般每年 6 月和 12 月为学校统

一办理补证时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职本科生、

高职本科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学籍管理规定》(辽科院发〔

2017〕59 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有关学籍管理

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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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辽科院发〔

2019〕111 号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

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辽宁科技学院章程》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入学须知上的

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

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第二条 学校招生部门组织各院系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

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学历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生,在学籍注册要求规定的时间内向

学校武装部提交证明材料,学校备案后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确因

病无法到校学习的新生,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保留入

学资格,审批通过后,学校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有学籍。

新生一般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二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

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组织相关部门、二级院系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

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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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

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擅自

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无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

后注册。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不断完善学

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

第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学环节一律

统称为“课程”(包括理论课,集中实验课,各类实习、设计,以及公益劳动、

入学教育等实践环节)。学分是用于计算学习量的单位,是审核学生毕业资格

的重要依据。各课程学分数是根据该课程讲授的学时数及课程性质而定。学生

应按照每学期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进行课程学习,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后即获得该

门课程学分。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有关选课规定,按教学计划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选

课,并严格按照选课结果进行课程学习、参加考核。

第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事先按照学校规定要求履行请假手

续,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时间,课程表安排的课

程按照学时计算,其他类教学活动按实际时数计算。学生上课迟到累计两次按

旷课 1 学时计;无故早退者,本节(次)课程视为旷课。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1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 2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 30 学

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 4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 50 学时及以

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任课教师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报告旷课学生情况,由

学生所在院系对旷课学生进行处理,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考核成

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籍异动和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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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计划时确定;某门课程考核形式、成绩评定方式在编制该课程教学大纲时确

定,由任课教师开课前告知学生。

第十一条 考试课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的评定,可按照学校有

关规定按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两级分制记分。

公共必修课(如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健康教育、职业发展

与就业指导、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等)以及不超过一周(含)的实践教学环节,

一般按两级分制记分。

表 1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换算表

分 值

良 好

中 等

不及格

百分制→五级分制

90-100 分

80-89 分

70-79 分

60-69 分

59 分及以下

五级分制→百分制

95 分

85 分

75 分

65 分

0 分

表 2 两级分制与百分制换算表

分 值

不合格

百分制→两级分制

60-100 分

59 分及以下

两级分制→百分制

80 分

0 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应当由主讲教师或主讲教师会同有关教师(如助课教

师)评定。成绩电子档案经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提交上报,纸质成绩单一式两份,

由任课教师签字、开课单位教学负责人审核、盖公章后,交学生所在院系。学

生所在院系以班级为单位汇总装订课程成绩单,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另一份在

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按照

学校规定的流程申请复查,经复查确应修改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改正。

同时追查差错原因并按学校教学差错、事故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

处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进行一次学期初补考或者重修。

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且满足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补考条

件,可以参加学期初补考。补考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时,注明“补考”字样。

实践类(含实习实训、课程设计、集中实验等)课程以及按两级分制记分

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重修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时,注明“重修”字

样。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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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降级当年,在保证不与所在年级应修课程冲突时,对已修且考核成绩

不合格的低年级课程可以选择重修,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

学校体育课程教学实施俱乐部制,突出过程管理,体育课程的修读、考核、

重修按照体育课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应在每学期初按学校有关要求提交重修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课程重修,参加考核。重修课程一般不允许与所在年级专业正在修读的课程相

冲突。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停考处理,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

试。

(一)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累计达到该课程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

(三)对于含有实验的课程,实验部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停考学生名单、取消考试资格的原因及处理办法分别报送开课单位、学生

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备案。

被停考的学生,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单位、

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允许请假。确因病无法参加考试的,

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主治医生签字的诊断书(注明住院或休息时间),可

以申请办理缓考。

申请缓考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

请,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学校同意缓考的,可以参加学期初补考,

课程考核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课程考

试的,按旷考处理,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期初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被认定有违纪、作弊

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且不允许参

加学期初补考。待处分解除后可以按照重修课程规定申请重修该课程。

第十八条 对十四条经补考、重修仍不及格课程,以及存在十五条、十六条、

十七条情形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在课程开课学期初的两周内,按照有关规定提

出重修申请,经审批同意、缴纳课程重修费后进行重修,参加考核。重修课程

一般不允许与所在年级专业正在修读的课程相冲突。重修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时,

注明“重修”字样。一般不允许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十九条 学分绩点制是从课程学分、课程成绩、课程考核次数等多方面、

动态地反映学生学习状态和质量的一项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在取得某一门课程

学分的同时,也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绩点。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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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某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

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应修读的

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

式如下: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择优转专业等的重要依

据。

表 3 绩点与成绩对应关系

百分制

成绩

90~100 分

80~89 分

70~79 分

60~69 分

59 分及以下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分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分制

成绩

合格

不合格

绩点

3.0

0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凡标记补考、重

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一律按照 60 分(或及格)计算。

在校生的成绩单、学籍证明等由自助成绩打印系统打印,设置防伪措施。

已毕业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由学校档案馆负责出具。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

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退学后三年内,若学生重新参加高考,再次被录取入学的,已经获得成绩

及学分,按以下两种情况,经学校认定后给予相应处理:

(一)辽宁科技学院退学后重新考入

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的教学计划,在入学后两

周内完成退学前成绩的转换认定工作,视具体情况确定该生的修读年级。

(二)其它高校退学后考入我校

若原学校录取该生的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同一生源地对应年份最低录取成绩

的,则按本条之(一)规定程序办理,否则,其退学前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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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可

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

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发展变化适当进行专业调整的,允许在读学生转

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

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

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在校学习要求的,按国家及学

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按照学校有关转学管

理规定要求办理审批。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办理学籍异动,并在转学完

成后 3 个月内,完成或配合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后最长学

习年限可延至学制+2 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至学制+3 年。

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非参军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段。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

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二十七条 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除参军退役学生外,应按照当年专

业交费标准,向学校交纳学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

学,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审批通过后休学。除创业休学外,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学

年为限,并计入学习年限内。复学后要随下一年级修读。休学次数一般不得超

过两次。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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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

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学生提供医院休学诊断书;

(二)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如学生患传染性疾病等。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休学创业,由所在院系及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同意,并提供支撑材料;

(二)自费出国留学,由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并提供支撑材料;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由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并提供支

撑材料。

学生休学,应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

离校休学。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休学手续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

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保留学籍

期间,需与其所在的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二周之内须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

材料。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可以复学的)诊断书,

经所在院系审核通过,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复学。

第六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初进行学业审查,每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学业

预警(降级警告、退学警告)和学籍处理(降级处理、退学处理)。具体标准

如下:

(一)学生应修的课程经补考、重修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 12 学分(含 12

学分)以上,20 学分以下者,给予书面降级警告。

(二)学生应修的课程经补考、重修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 20 学分(含 20

学分)以上,28 学分以下者,给予降级处理。

(三)学生应修的课程经补考、重修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 28 学分(含 28

学分)者,给予退学警告。

受退学警告的学生,可以随下一年级进行修读,经一学年修读后,累计欠

学分小于 28 的,可以继续跟读所在年级完成学业,否则给予退学。若学生不同

意随下一年级修读,给予退学处理。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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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业实际情况,在学校进行学籍处理期间自动申请降级,

以确保能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无论何种原因,累计未获学分达到 28 学分(含 28 学分)以上的;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的最后一年,受退学警告的;

(三)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

复查复学申请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退学决定前,学校责成院系告知学生做出退学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由院系向教务处报送《辽宁科技学院学生退学处

理审批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

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联系不上的可以

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 10 日

内(含 10 日),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含 15

日),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自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

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

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

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学生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春季学期)初对学生进行毕

业资格预审核,完成毕业资格预审核后一般不再允许学生进行学籍变动。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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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

部课程,成绩合格,所获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在办理完离校

手续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

到学校毕业要求,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

须办理手续离校,办理时间和流程与毕业生一致。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中途退学的学生,在校不足一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

证明;在校超过一年但未修完全部课程的,发给肄业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

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的,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格后予以

修改。必要的需到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助核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及

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

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

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补办毕

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一般每年 6 月和 12 月为学校统

一办理补证时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科技学院高职学生学

籍管理实施细则》(辽科院教字〔

2007〕6 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有关学籍管

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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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关于学籍异动学生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办法

辽科院发〔

2018〕24 号

为做好因转专业、应征入伍退役、休学复学等原因导致学籍异动学生的课程修读

和学分认定工作,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及学校学籍管

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学生

对学校同意转专业,并已经办理完学籍异动手续学生,需学生本人提供(成绩打

印系统打印)原专业已修读并取得合格课程的成绩单,由转入专业的专业负责人根据

现修读专业的教学计划,按照《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

转入学生一次性做好有关课程学分置换申请和课程重修申请的指导。转入专业所属院

系的教学负责人负责做好协调、审核。

二、应征入伍退役学生

1.对经学校同意并已经办理完学籍异动手续的应征入伍退役学生,教务处统一提

供学生入伍前已修读并取得合格课程的成绩单,由所在专业的专业负责人根据现修读

专业的教学计划,按照《辽宁科技学院应征入伍学生课程修读与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对退役复学的学生一次性做好课程学分置换申请和课程重修申请的指导。专业所属院

系的教学负责人负责做好协调、审核。

三、休学复学或降级学生

1.对经学校同意休学复学或降级的学生,在办理完学籍异动手续后,需学生本人

(成绩打印系统打印)提供休学或降级前已修读并取得合格课程的成绩单,由专业负

责人根据现修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核定,确有需置换学分课程的,一次性做好学生

课程学分置换申请和课程重修申请的指导。专业所属院系的教学负责人负责做好协

调、审核。

2.因专业设置等原因,经学校同意转入新专业的,按照本办法中转专业学生学分

认定办法执行。

四、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流程

1.以上各类学籍异动学生,按照专业负责人的指导意见一次性填写课程学分置换

申请(教务在线下载),经专业所属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认定;根据专业

学期开课情况,当学期提出课程重修申请,经流程审批后,进行课程重修。

2.院系应根据教务处认定结果,对学籍异动学生的课程修读计划进行备案,督促、

指导学生根据专业开课情况提交课程修读申请;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学分绩点核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202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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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时依据。

五、课程置换和学分认证原则

1.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原则上学位课(

*)的学分应不低于现专业年级相近课程内

容的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应不低于现专业年级相同课程学分 0.5,可以认定已获得的

课程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重新修读。

2.学生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如不符合现修读专业教学计划的,可申请作为

公共选修课学分,由教务处予以认定。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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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辽科院发〔2016〕84 号

为规范学校课程考核管理,促进学校转型发展,持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核目的、范围

第一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

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教师检查教学效果、总结

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实现教学目标,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育教学环节

(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课程考核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

教务处、学生处、转型与教学督导处、保卫处、后勤处、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及各教学

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

1.负责学校考核制度的建设和重大问题的处理;

2.负责期末考试、学期初补考、中期及毕业前补考等全校性考核的组织领导;

3.负责由我校承担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

4.监督检查各教学单位课程考核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课程考核工作小组,由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

员由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科长、教学秘书、

教研室主任等组成。主要负责:

1.负责本单位考核制度建设;

2.组织实施本单位开设课程的课程考核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开设课程的课程考核实施情况;

4.承担学校安排的考试任务。

第三章 课程考核方式和考核形式

第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程在制定专业培养方案

时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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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课程考核形式可以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口试与笔试相结合,

以及技能考核等形式。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保证能够全面、真实地检测学生的学业

水平能力和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八条 考查课主要是以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提问、单元(阶段)测试、实验

操作等过程性考试方式评价学生的学业水平。考查课可以安排结课考试,考查课的结

课考试由任课教师组织实施。考试课主要以结课考试为主评价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课

必须安排结课考试,考试课的结课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高职课程全面实施过程考核形式。本科课程逐步采用“

N+2”过程考核形

式。

第四章 课程考核命题

第十条 命题规范

1.命题方式分为集体命题、指定非任课教师命题、任课教师命题、以及试卷库抽

取试题等。

2.凡使用同一课程编码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并使用统一的参考答案

及评分标准(以下简称统考)。统考应由命题小组集体命题或试卷库抽题。

3.公共必修课应实行教考分离。专业必修课、限选课应加强试题(卷)库的建设,

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4.原则上,期末考试时间为 100 分钟,卷面满分 100 分。确需调整考试时间或卷

面满分分值,须在《辽宁科技学院考试命题审核表》加以说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

实施。

5.命题要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为依据,反映本课程教学的

基本要求,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基”)的掌握

程度,注重考核学生应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试题要涵盖课程

教学基本内容的 80%以上。

6.命题教师应结合培养目标要求和学生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知识点、各知识点分

值权重、题型、题目难度系数等,以确保试卷难度适中、信度和区分度高,使学生的

考试成绩近似“正态分布”。

7.闭卷命题一般应包括基本题、综合题和提高题。开卷命题一般应为综合性题目,

重点考核学生对本课程所要求掌握的知识的灵活应用能力。口试考核的课程,原则上

应每生一题,命题时应注明准备时间和口试时间。口试时须有两名及以上教师担任主

考,学生应随机抽取考核题目,主考教师做好口试记录或录音。

8.要注重实践和应用能力的考核,有实验的课程,试卷中须有考查学生实践能力

的试题。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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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原则上每份试卷题型一般不少于 4 种,每道大题分值一般不超过 40 分。

10.试卷要采用学院统一的试卷模板制作。

11.命题人员要对试卷(题)认真核对,试题内容及表述准确,试题间不得出现

相互提示。试卷应做到图表设计内容正确、格式规范、布局合理,同时注意使用法定

符号和计量单位,确保打印效果清晰、无误。

12.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设计、制定要考虑答题的各种合理因素,最大限度地

控制评分误差。客观性试题答案应准确、唯一;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要力求准确、全

面。评分标准和评分的具体要求(如采分点等)要合理、准确,便于把握;解题步骤、

要点的给分不宜出现小数。

13.每门考试课程应拟定题量、难易程度及覆盖面相当的 A、B、C 三套试题,并

分别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同一次考试试卷间内容重复率应小于 15%,与近 3 年考

试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 30 分。

14.需技能考核的课程,由开课单位出台技能考核办法,经课程考核工作小组批

准后方可实施。技能考核课程的考试材料须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命题程序

1.各教学单位指派命题教师按照命题原则及规范进行命题,并填报《辽宁科技学

院命题审核表》。

2.命题教师所在教研室的教研室主任,应按照试题与课程标准的符合程度、试卷

的题量、题型、难度、分值分布、卷面规范,对试题(卷)进行审核,并在《辽宁科

技学院命题审核表》相应位置填写审核意见。

3.开课单位的主管教学院长(主任)予以批准。

4.批准的试卷和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及《辽宁科技学院命题审核表》由命题教师

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提交教务处教学科登记并打印样卷。

第五章 学生考核资格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于课程结课考核前做好学生考核

资格的审查,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做停考处理。停考学生名单、取消考试资格的

原因及处理办法分别报送开课单位、学生所在单位及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被停考的学生,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单

位、教务处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该科目成绩记为

零分。

1.累计缺课达该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学期计划时数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累计达到该课程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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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含有实验的课程,实验部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五条 需重修的课程,应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重修手续,否则不允许参加重修

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由本人提出书面

申请,在该课程考试前由学生所在单位的教学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持相关证明材料,

报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办理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

理。

第六章 考试安排

第十七条 考场安排

1.考场内要做到四净:地面净、墙壁净、黑板净、桌斗净。

2.各考场编排要严格做到单人、单行、单桌。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安排

1.原则上,期末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的教师担任监考人员。补考考试由教

务处统一调配监考人员。

2.原则上,35 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应安排 2 名监考教师,36~50 名考生的考场应安

排 3 名监考教师。

第十九条 期末考试日程安排

1.公共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场由各学生所在单位按教务处指定的教

室安排;专业课程考试时间和考场均由学生所在院系自行安排,考试安排表须提前三

周报教务处和转型与教学督导处。考试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2.需要改变原考核计划安排的课程,须由任课教师填写《考试变动申请表》,经

开课单位教学负责人同意,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提前考试的课程需在考试二周前将考试科目、考试班级及人数等信息上报教务

处,待与教务处协调考试地点、考试时间及监考安排后方可实施。

4.期末考试分上午(

9:00-10:40)和下午(13:30-15:10)两场。学生每天只安

排一科考试。原则上,不同年级学生不能在同一时间考试,以便重修学生插班考试。

第二十条 各学生所在单位的考务工作人员应在每场考试结束后,将试卷按开课

单位整理好,并做好评卷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在考场区域安排工作人员协助处理考务事宜,学

生处、转型与教学质量督导处应派出考试巡视组,监督考场情况。学生所在单位须安

排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巡考组,监督、检查、处理本单位考场事宜。

第七章 考场规则与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考场规则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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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必须持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进入考场,参加国家或地方组

织的考试时,还应携带准考证,按指定座位入座,不得迟到。凡不按规定要求、不听

监考人员指挥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按照旷考记。

2.考生不准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通信工具进入考场。除必备文具外,闭

卷考试的考生不得携带书籍、参考资料、笔记本等资料进入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同意,

不得擅自翻动桌斗、传用计算器等。

3.考生在考场内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录资料,传递纸条,交换或偷看、

抄袭他人试卷。

4.考生对试题除因印刷质量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提问外,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

考教师暗示答题内容。

5.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退场,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6.考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保持考场内外的安静,不得在考场附近逗

留、谈笑或议论答卷。

第二十三条 违纪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

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

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作弊认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

试作弊:

1.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

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在桌面、身体、墙壁以及允许使用的工具书等标记考试相关信息的;

10.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修改考试成绩的;

12.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处理程序

监考人员在考试中认定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按如下程序处理:

1.当场取得违纪或作弊证据,并停止该考生答卷。

2.在考生试卷首页总分栏处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在试卷专用袋上考

场记录栏目中填写违纪学生姓名。

3.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认定书》相应栏目写明学生违纪、作弊的事实经

过,并经监考教师、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报本单位考场值班负责人签署意见。

4.要求违纪、作弊学生离开考场。

5.校内考试,考场值班人员应于考试当天将“认定书”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

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学生给予处分并及时作出通报。学校承担的全国性或

地方性统一考试,由教务处考务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送学生处统一处理。

6.发现雷同卷后,须及时认定并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备案及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对作弊学生给予处分并及时作出通报。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

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作弊

的,应按有关规定加重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

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

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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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 30 分钟到指定地点统一领取试卷,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生人数,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携带监考牌,不得随意离开岗位,更不能无故脱岗。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事项,不得玩手机(游戏机)、

阅读书报,不得吸烟或聊天。对学生的提问应当众回答。除印刷字迹模糊等问题外,

不允许回答其它问题。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要及时制止,收缴有关作弊

材料,并如实将情况填入考场报告单。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按规定密封,连同考场报告单、考生

违纪或作弊材料等,一并交考场值班人员。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尽忠职守,按章办事,严格要求。对于发现考生违规作

弊不闻不问或为作弊考生通风报信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章 试卷评阅

第三十三条 阅卷教师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进入阅

卷室应认真阅读阅卷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期末最后一周考试的科目,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含考试当天)

完成。

第三十五条 阅卷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对所批试卷须

做到缜密无误,杜绝人情分和敷衍现象,确保阅卷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

第三十六条 一律使用阅卷室统一发给的红色笔批卷,不得使用任何个人所带的

书写工具。

第三十七条 阅卷期间,阅卷教师不得擅自拆封,不得扒看密封内学生姓名。

第三十八条 试卷核分、上分及复核

1.核分必须在阅卷室内由专人负责。核分其间不得开封,核分完成后必须在试卷

封皮核分人签字栏处签字。

2.核分结束,方可开启试卷上分。上分应在阅卷室由任课教师登录到正方教务系

统完成。

3.阅卷工作结束后,各系考试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复核小组人员进行试卷复核。

复核试卷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试卷封皮和试卷袋上相关信息是否齐全。

2)批卷是否使用红色笔。

3)在每题的错误扣分处是否明确标出扣分点。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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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每道题的得分栏内是否填写该题最后得分。

5)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卷,是否在卷封上各题阅卷人处签字或盖章;非流水

作业方式批卷的教师是否在卷封上签字。

6)对批错误进行更改的试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阅卷教师签字,以及分数

核错是否有核分人签字。

7)试卷袋内试卷份数、试卷分析、试卷标准答案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第三十九条 补考试卷在阅卷完毕后,阅卷教师应交由教务处核分组核分,并在

阅卷记录上签字后填写补考学生成绩单后,再由任课教师登录正方教务系统录入学生

的补考成绩。

第四十条 阅卷操作规范

1.客观题的评阅应在每小题答案错误处打“×”并表明该题所扣分数,在得分栏

内写出本题实际得分,并将最后得分填在卷首得分栏内。

2.在主观题的错误处打“下划线”并标出应扣分数,并在得分栏内写出该题实际

得分。

3.将最后得分填在卷首得分栏内。

4.每道题批阅结束后,原则上不得再更改,若确有失误,应将原得分或扣分用双

线划掉,在旁边写出更改后得分后进行签字。不得将原得分或扣分进行涂抹。

5.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卷,在试卷封面上相应各题阅卷人处签字或盖章;非流水

作业方式批卷的教师在试卷封面上阅卷人一栏签字即可。

第十章 试卷分析与保存

第四十一条 考试课程必须进行试卷分析,对考查课须作出课程总结。

第四十二条 试卷分析必须使用“辽宁科技学院考试试卷分析系统”完成,并按

教务处规定的“辽宁科技学院试卷分析模板(文字部分)”撰写试卷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 试卷分析应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

第四十四条 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完成本班(教学班)的课程总结,

教研室对该门课程考试情况进行课程总结分析。

第四十五条 经开课教研室主任、院系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一份装入相应班

级试卷袋,另一份由开课单位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高度重视试卷分析工作,按要求认真地做好试卷分析相

关内容,要杜绝文不对题,千篇一律。

第四十七条 期末试卷保存期限为 5 年,过程考试试卷及考查课结课考试试卷保

存期限 3 年。试卷保存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一章 成绩评定与记录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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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考试课成绩构成

一般情况,考试课的平时成绩占 30 分,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分;实施“

N+2”过

程考试的课程,过程考试成绩占 40 分,学习笔记占 10%,期末考试占 50%。

第四十九条 考查课成绩构成

考查课总评成绩可按五级分制记分,提倡按百分制记分,部分考查课按合格、不

合格两级分制记分。

1)按两级分制记分课程包括: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健康教育、

文献检索、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等不满 1.5 学分(

24 学时)的

公共必修课、专业任选课程以及不超过一周(含)的实践教学环节。校级公共选修课

按两级分制记分。

2)一般情况,考查课的平时成绩占 40 分,期末考试成绩占 60 分。实施“

N+2”

过程考试的考查课,过程考试成绩占 40 分,学习笔记占 10%,结课考试占 50 分。

第五十条 调整成绩构成的,须经开课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 过程考核成绩记录

1.任课教师开课前应准备好《课程考核记录表》,每次教学活动均应携带,随时

考核、记载。

2.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及构成。

3.任课教师结课前应填写《考核成绩汇总表》。

4.任课教师应做好考核原始材料存档工作以备检查;课程考核记录表、考核成绩

汇总表原件保存年限为 5 年。

第五十二条 学生成绩经教务管理系统提交上报,审核无误后打印成绩单一式两

份,由任课教师签字、开课单位盖章后交学生所在单位。学生所在单位以班级为单位

汇总装订课程成绩单,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另一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向所在院、系

提出申请,由院、系统一汇总后报教务处安排开课单位核查。确属评卷教师过失造成

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失误的,将按照《辽宁科技学院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办

法》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补考和重修

第五十四条 补考分学期初补考、中期补考及毕业前补考。

第五十五条 补考及补考评卷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可参加学期初补考:

1.凡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且符合补考条件者;

2.批准缓考者。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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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科目的学期初补考:

1.考试作弊者;

2.旷考者;

3.被停考且没有办理停考学生补考(重考)者。

第五十八条 补考时间安排

1.学期初补考,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周末及第二周每天的下午 5~8 节;

2.中期及毕业前补考,每年 4 月上旬(在校外的学生,由其所在教学单位通知本

人)。

第五十九条 参加补考的学生,须持考试证和身份证。

第六十条 补考试卷由教务处封存至学生离校三年。为保证质量,教务处将不定

期对已阅的补考试卷进行抽查,对不负责任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补考成绩记入成绩库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六十二条 课程重修

1.实践类(含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实验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以及按两

级分制记分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补考重修;体育课按《辽宁科技学院体育课程教

学俱乐部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执行,由体育部统一安排。

2.学生应在重修课程开课一周内填报《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单

位及学生所在单位的教学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重修。

3.补考重修课程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时,注明“重修”字样,成绩获得及格及以上

的按及格记分。降级重修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

4.重修生少于 20 人的课程,重修生须编入已经安排的教学班上课;重修学生超

过 20 人的课程,可对重修生单独编班上课。原则上,重修课程安排不得与其他课程

冲突,如确实无法避免冲突的,经重修班授课教师同意,重修生可自学重修课程,但

是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过程考核和课程结课考核。

5.原则上,重修课程须在下一年级对应学期完成。如因专业培养方案调整、停招

等原因造成下一年级不开设重修课程,专业教研室可为重修学生单独开设重修课程,

或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由学校组织的全国或地方性考试,考场及监考要求按上级考试部门

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

责解释。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202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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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辽科院发〔

2019〕4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及辽宁省有关学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

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按照其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确定的学科门类执行。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要求,经审核准予

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工程技术研

究、设计和管理的初步能力;

4.达到本专业授位绩点。即工科类专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在

培养方案中予以标识)平均学分绩点与奖罚绩点之和≥1.6;教育学、文学、管理学、

艺术类专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在培养方案中予以标识)平均学

分绩点与奖罚绩点之和≥2.0。

第四条 获得以下学习业绩的学生,可得到奖励绩点:

1.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四级通过者(艺术类专业、中职本科专业 A 级通过者,

英语专业专业英语四级通过者),奖励绩点记 0.1;六级通过者(艺术类专业、中职

本科专业四级通过者,英语专业专业英语八级通过者),奖励绩点记 0.2。

2.非计算机专业参加全国(辽宁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通过者,奖励绩点记

0.1;三级(含)以上通过者,奖励绩点记 0.2。

3.经学校推荐,参加国家级各类创业创新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奖励绩点

分别记 0.3,0.2,0.1;参加省级各类创业创新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奖励绩

点分别记 0.2,0.1,0.05。

4.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奖励绩点记 0.4。

5.毕业设计(论文)被评为校级“优秀”者,奖励绩点记 0.1。

6.应征入伍退役学生给予奖励绩点 0.4。若入伍期间获得军功等奖励的,再给予

奖励绩点 0.1。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202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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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违纪、作弊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扣罚平均学分绩

点 0.1;受记过处分的学生,扣罚平均学分绩点 0.2。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者。

2.修业期满未能获得毕业资格,作永久结业或肄业处理者。

3.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者。

第七条 对违背学术诚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经本人积

极努力,处分解除后,平均学分绩点与奖罚绩点之和达到专业排名前 20%的,可申请

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根据《辽宁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校成立辽宁科技学院学

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评定、授予的

有关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二级院系为单位设立辽宁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以下简称分委员会),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 21 至 27 人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 2

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分别由主管教学工作、学科建设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分委员会一般由 5 至 11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设秘书 1 人,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按照《辽宁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规定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凡满足本实施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

间内,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提交所在分

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各分委员会须对本院(系)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人

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和学生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和名单进行复核汇

总,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授予条件者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202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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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无异议后,电子授位信息上传学位网,相关纸质材料上报辽宁省学位管理部门

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会议

表决须超过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六条 通过学士学位评审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

书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学士学位证书损坏或遗失的,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因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在学校

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学籍异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随下一年级毕业生申请学

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学位评审过程中出现某专业授位绩点异常,由专业所在分委员会提

出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调整该专业的授位绩点。

第十九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由分委员

会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营私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有关

规定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进

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报辽宁省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4 级本科生开始施行。原《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辽科院发〔

2017〕5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202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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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辽科院发〔

2022〕2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促进专业建设,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结

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是指由当前修读专业(录取专业)转修另一个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时间安排和年级条件

第三条 学校在每年春季学期期末安排转专业工作。在完成第一学年学习任务后,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需为具有辽宁科技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高职在校学

生(不含其他类型、层次学生)。

第五条 转专业只限大一年级的学生,其他年级不再安排转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转专业时无处分纪录;

(二)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身体条件要求;

(三)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在及格以上,且成绩排名在专业前 50%以内。

(四)普本学生除了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工科类专业 GPA≥

1.9;教育学、经济学、文学、管理学、艺术类专业 GPA≥2.3。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如少数民族预科班、高水平运动队、中外合作培养、艺

术类、体育类等)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已经转过专业的学生;

(三)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四)跨文理科(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为准)转专业的。

第四章 转专业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为保证专业办学资源条件要求,学校每年公布各专业可接收的转专业人

数。申请转专业人数超过转入专业控制人数,则按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择优确定。若申

请转专业人数达到一定班型人数的,经学校研究可新增行政班。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202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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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

先考虑。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不受转入专业人数比例及择优考核基本条

件控制,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一)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

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同意休学、参军入伍,复学后因专业设置等原因学校已没有接收该

生所学专业对应年级(班级)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

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一条 在理工类专业学习困难或不感兴趣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

准,可以转入招生类别相同的偏文科性质的专业(具体专业以学校发布名单为准),

获批准后原则上编入所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审核其

毕业资格。在原专业已修过的合格课程,若教学内容相近,且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对

应课程要求,经转入院系认定后,可以申请学分互换。对尚未修读的课程,学生须根

据转入专业教学安排实际情况,按照学校重修课有关规定申请重修。

第五章 转专业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学校在每学年的春季学期期末开展转专业申报、审批工作。具体程序

如下:

(一)教学周第 18 周前,制定并公布学校转专业工作方案;

(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教学周第 18 周周五前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学生

转专业申请表》,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初审后,报教务处。

(三)期末集中考试后,教务处进行成绩和绩点等方面的复核工作,按照当年公

布的工作方案组织考核、选拔;

(四)秋季开学第二周,将全校拟转专业的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

过的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将转专业相关材料存档

备案;

(五)转专业学生到转入专业所在院系报到,院系做好接收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按照学校重修收费

标准缴纳重修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辽宁科技学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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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辽科院发〔

2019〕48 号)同时废止。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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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辽科院发〔

2017〕3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营造

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处分为辅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社会稳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

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

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和证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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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撒谎、瞒报等影响工作人员工作的;

(六)屡教不改或再次受纪律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违纪受到纪律处分之后,在处分有效期限内取消各种评优、评先、

奖学金和特困补助等资格。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6 到 12 个月考核期限,(警

告处分 6 个月考核期,严重警告处分 8 个月考核期。记过处分 10 个月考核期,留校

察看处分 12 个月考核期),到期按《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管理办法》予以解

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

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

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

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扔砸物品、辱骂他人等扰乱公

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三)违反保密制度的;

(四)因成绩等原因,对教师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六)经常迟到、早退、不出操、旷寝等违反学校各种规定的;

(七)在宿舍、教室、实验室、自习室等场所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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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劝阻的;随意点火、燃放鞭炮,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秩序的。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

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

伤害后果而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打架的,视其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结伙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的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追

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数额较少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数额较大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学校安全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虽未窃得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四)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结伙作案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打麻将者、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禁止打麻将,发现者除收缴麻将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除收缴赌具外,视赌博数额大小,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的,为赌博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现场围观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因打麻将或赌博而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款和有关条款

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有悖社会公德或影响社会稳定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猥亵、窥视异性或滋扰他人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复制、贩卖、传播反动、淫秽等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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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吸烟、酗酒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校园内禁止吸烟。在校内吸烟的,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

以上或者瞒报、谎报班级和姓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严禁学生在校内外酗酒。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后影响他人学习、

休息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吸烟、酗酒引发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寓内饲养猫、狗、鸟雀和鸣虫等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内存放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存放易燃、易爆品、电

炉子、热得快、电热杯、电吹风、电熨板、电磁炉、电饭锅、电热毯等电热器或者其

他危险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寝室内违章使用酒精炉或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杯、电吹风、电熨板、

电磁炉、电饭锅、电热毯等电热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改动或破坏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电器装备、电源线的,视其情

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内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

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按照累计旷课时数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 10 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20 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 30 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 40 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 50 课时以上的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

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拒绝、妨碍和哄骗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履行职

责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上述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威胁、围攻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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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殴打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损害学

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编造、复制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考

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曾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再次出现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按

有关规定加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

定程序;违纪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必须

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学生提出的

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学校应当采纳。学校不得因为学生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经由主管学生工作

校领导主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院系学

生工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

出,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由所在院系填报《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

表》一式两份,并附有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和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记录材料。学生本人对违纪事实经过拒绝签字的,由院系 2 名以上教师作证并记录

在案同样生效;

(二)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受处分学生所在院系的学

生工作人员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

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公告 20 日,公告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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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视为送达;

(三)学生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

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四)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以学校名义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如实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

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送交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

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 15 日。经复查认为可以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被处分学生对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

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被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

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但认定为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

条款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

理办法》(辽科院办发〔

2016〕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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