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1)
迎新发表于辽宁省
辽宁科技学院
2023-08-31 2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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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事关高校的安全稳定发展和学生的

健康成长,是高校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任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学生

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构建和

谐平安校园,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

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学校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有关学生管理服务的规章制

度,内容涉及学生学籍管理、学生日常管理、评优评先、资困助学、学生服务、

违纪处分等方面,使学生工作有章可循,推动我校学生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

化的轨道。

为了让我校学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自觉遵章守

纪,规范自身言行,顺利完成学业,我们将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整理、

汇编成《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以供大家学习并遵照执行。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2023 年版

一、校 名

注:2018 年 9 月 1 日起,学校启用集郭沫若先生书法作品的“辽宁科技学

院”标准字。

二、校 徽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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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徽释义:

1.校徽设计的外观整体轮廓为“外圆内合”,彰显中国传统的文化要素与

内涵精神。外圆为学校的中英文名称。“

1948”为学校的建校年份。

2.主体图形由相互交融的原子符号形成“人”字,充分体现大学以人才培

养为核心的办学宗旨。

3.“原子符号”代表自然科学,“人”代表人文社会科学,二者的相互融

和是“严谨”与“规范”的双重体,体现学校兼顾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

人才培养目标。

4.本设计以蓝色、灰色和黑色为主色调,蓝色象征学校充满青春活力、无

限广阔的发展空间;灰色是理性的象征,理论指导实践,黑、灰色为钢铁的颜

色,三者结合突出科技的象征意蕴,切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特色。

5.几个相对独立的图形和颜色的和谐统一,暗含了我校多校合一,需要凝

聚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共建和谐校园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学校科技、人文、

和谐、个性的办学理念。

6.图案简洁明快,符合国际设计潮流,体现我国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的思想。

注:辽宁科技学院校徽由鲁迅美术学院视觉传达系副教授、广告与综合

媒介工作室主任、中国青年设计联盟秘书长赵璐设计。

三、校 训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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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训释义:

明道,子曰:“吾道一而贯之”。《韩非子·解老》:“道者,万物之所

然也,万理之所稽也”。道是宇宙万物生成的根本,是人类社会与自然发展变

化所遵循的最基本规律,是中国文化的最高理念。“明道”寓意辽宁科技学院

是以追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为最高宗旨,遵循社会和教

育的发展规律,遵循科学的教育教学规律和方法,举办高等教育,努力建设和

谐校园。

明德,《论语》语:“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礼记·大

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德”是“道”的显

现,“明德”,使人的美德遵从“道”的本然规律得以彰显,旨在强调大学教

育中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寓意辽宁科技学院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对广大师

生思想道德的培养,光大传统美德。广大师生员工知荣明耻,在遵守基本行为

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

求新,《礼记·大学》语:“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易·系辞》

语:“富有之谓大业,日新之谓盛德”。意为天天更新、日日进步、弃旧图新、

追求新高,道和德的境界会不断地开悟、通达于光明。寓意辽宁科技学院在开

拓中求发展,在创新中求突破,通过加强对师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在举办应用型教育、培养工程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道路上,日益进取、与时俱进

的发展理念。

求实,《论语·为政》语:“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荀悦

《申鉴俗嫌》语:“名必有实,事必有功”。意为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解决

实际问题,学依实况,学有实获,学有实效,学有实用,踏实前行。寓意辽宁

科技学院在办学上紧贴社会需求,办出专业特色,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

以致用,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求业绩、求学问、求精进、求发展的大学精神。

“明道明德、求新求实”的校训独立成章,同时又相互依存、浑然一体,

涵盖了品格修养、教育思想、科学精神和时代精神,符合辽宁科技学院的办学

理念、办学特色和办学宗旨,对师生都有着现实和长远的指导意义,起到塑造

学校精神、凝聚人心、激励师生员工奋进的作用。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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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精神

坚韧不拔:形容信念坚定,意志顽强,不可动摇。出自宋・苏轼《晁错论》:

“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韧不拔之志”。

百炼成钢:比喻经过长期艰苦的锻炼,变得非常坚强。出自汉・陈琳《武军

赋》:“铠则东胡阙巩,百炼精刚”。

学校几移其址、几易其名,经历了多次的分分合合,始终不变的是为党和

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治金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在办学历程中,辽科人铸就了朴实无华、甘于奉献、坚韧不拔、百炼成钢的学

校精神。她告诉我们做人要像钢铁一样朴实无华、甘于奉献,做事要像钢铁一

样坚韧不拔、百炼成钢。

学校始终秉承着“坚韧不拔、百炼成钢”的学校精神,推进学校事业发展。

尤其是近年来,全校上下凝心聚力、团结一致,抢抓机遇,直面挑战,跨越了

一座座高山,攻克了一道道难关,重大项目不断取得新突破,人才培养质量不

断提高,重大成果不断增加,影响力不断提升,不断谱写改革发展的新篇章。

学校始终秉承着“坚韧不拔、百炼成钢”的学校精神,培养优秀的应用型

人才,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艰苦奋斗、作风过硬、严谨认真、知行合一的精神,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2023 年版

塑造了勤奋朴实、无私奉献、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的优秀品质,形成了“下得

去、用得上、留得住”应用型人才特色,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

学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栉风沐雨,厚积薄发,励精图治,

涵英哺华,不断深化改革,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坚韧

不拔、百炼成钢”的学校精神已经成为学校事业发展和全校师生成长成才不竭

的动力和源泉。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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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 歌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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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科技学院章程…………………………………………………………1

2.辽宁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16

3.辽宁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2

4.辽宁科技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2

5.辽宁科技学院关于学籍异动学生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办法……………41

6.辽宁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43

7.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53

8.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56

9.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59

10.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管理办法…………………………………65

11.辽宁科技学院应征入伍学生课程修读与学籍管理补充规定…………66

12.辽宁科技学院学生“科创之星”校长奖章评选办法…………………68

13.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71

14.辽宁科技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73

15.辽宁科技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奖励办法………………75

16.辽宁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79

17.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84

18.辽宁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86

19.辽宁科技学院学生上网暂行规定………………………………………89

20.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91

21.辽宁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93

22.辽宁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99

23.辽宁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101

24.辽宁科技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试行)…106

25.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行为准则……………………………………………109

26.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110

27.辽宁科技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22

28.辽宁科技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125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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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章程

辽科院委发〔

2023〕4 号

辽宁科技学院前身是始建于 1948 年的本溪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先后经历了

本溪煤铁公司工业专门学校、本溪钢铁工业学校、本溪钢铁学院、本溪钢铁学

校等阶段。2000 年本溪市高等职业专科学校、本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并入本溪

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由原冶金工业部划转辽宁省、本溪市联办共管,以辽宁省

管理为主。2004 年 5 月 12 日,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辽宁科技学院,划

转辽宁省管理。

学校 2015 年获批辽宁省首批本科向应用型转变试点高校,

2016 年获批国家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应用型本科高校实验实训平台基地建设与转型发展改革

项目,2017 年获批辽宁省本科向应用型转变示范高校,2017 年获全国“五四”

红旗团委,2020 年获评教育部首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结题验收优秀项目单

位,2021 年获批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应用型本科高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建设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辽宁科技学院,英文名称为 Liaoni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 LNIS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中国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街道香槐路 176

号。

学校网址为 http://www.lnist.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

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

代表人。

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

合作为己任,坚持应用型、地方性、行业性、国际化办学定位,立足冶金行业,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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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产业升级,深化产教融合,全面建设东北区域具有影响力、示范性、高水

平应用型大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

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

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

才,传承东北抗联精神和弘扬红色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工为主,工、经、管、教育、文、艺多学科协调发展。

大力开展校企合作,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岗位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围绕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开展新业态、新产业、新技术应用性研究,为产

业数字化升级、区域智能化发展和特色文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规范办学行

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

第十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教育为主,视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适当

开展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实际,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

局,保持适度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国家招生政策规

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依法依规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

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二)设置和优化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优秀特色教材、组织实施教学

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

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薪

酬分配。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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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依法确定和

调整各类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接受

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评价,接受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

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

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

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

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

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

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

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

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

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

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

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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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

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

监督。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

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贯彻落实国家教材建设有关政策,成立学

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责,制定学校教

材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学校教材编写、选用、审核管理制度。

(十一)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

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

和抵御各类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每五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党委委

员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

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

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

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

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

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

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

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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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研究解决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

设、意识形态和民族宗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大学文化和精

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合作项目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

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研

究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奖惩等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后备

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程规划、重要人才政策以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创新、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50 万元以上的投资、工程等项目,

50 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及对外财、物支配,校办产业政策,预算外资金使用方

案,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六)研究决定省部级以上表彰推荐,校级表彰事项。

(七)研究决定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

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处理校园综合治理、紧急突发事件及其他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

问题。

(九)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

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

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十)决定召开全委会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十一)需要由党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全委会委

员半数为通过。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学

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

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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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到会。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表决事项时,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学校制定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并按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

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与辽宁省监委驻辽宁科技学院监察专员办

公室合署办公,是学校行使党内监督和监察工作的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

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

调反腐败工作。

(二)组织开展遵守纪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

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

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

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及

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

调查,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

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

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

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

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

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

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

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

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优

势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

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

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

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

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

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

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学校

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

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

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相关单位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可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

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

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

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申请设置或撤销的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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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八)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

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

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并关心学校发

展、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

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

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

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议

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

授予等事务的工作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裁决学位授予争议事项。

(三)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

开,决定或决议须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检

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

作提出咨询建议,评定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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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或各自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

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

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

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

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三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

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职能

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

开,选举和表决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

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

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代表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

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

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院(系、部)(以下简称教学单位)、实验室(工

程技术中心)、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新增、调整或撤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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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教学单位为独立建制单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教学单位在学

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教学单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集体领导、

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分

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内部治理的基本架构。

第四十一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

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执

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

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

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领导本单位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教学单位党组织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院长(系、部主任)是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

学单位的事业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对

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系、部主任)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

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学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教

学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

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

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无行政负责

人的单位,由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代替党政联席会议。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教学单位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

在各教学单位设立的基层学术委员会,按《辽宁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组

建,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分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

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

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

各机构和党组织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

保障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可独立建制,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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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附属于有关教学单位。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

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组织,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

传承创新等工作任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

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举办或者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及各

自章程运营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

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

规公开招聘各类人员。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

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聘任制度等。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范要求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

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

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可以

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六)对学校各项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

相关决定向学校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

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

则和学术规范,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

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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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

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

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

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八)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和保障,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申诉与救济机制,关注教职工身

心健康,重视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

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首要标准,纳入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

等指标体系,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做出突出贡献

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兼职教师、进修培训等人员,

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对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

活,注重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在关心教育下一代中的重

要作用。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

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

务的完成。

(三)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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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以及困难补助。

(五)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

格者,准予毕业。符合授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对学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掌握较高的科

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刻苦学习,诚实守信,完成规定学业。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增强体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维护好校园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提倡并支持

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劳动等课外

活动;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服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自主创业

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

业创业指导等服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

创造、体育锻炼、艺术实践、劳动参与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

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进修等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

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经费来源、财务与资产管理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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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

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

收入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以及接

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学单位和教职工依法面向社会筹措

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

方针,努力节约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和审计监察

等制度,严格预算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

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

资金和校名、校誉及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

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

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

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推进协同创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

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置校友会。曾在学校学习或者进修过的学生、学员,在

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均为学校的校友。

校友会以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

发展。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

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

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置教育基金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

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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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训:明道明德 求新求实。

第七十八条 学校精神:坚韧不拔 百炼成钢。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主体图案由相互交融的原子符号形成“人形”,体现学

校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图形包括校名、英文译名、建校时间(

1948)。

学校徽章是红底印有黄色徽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条 学校的标准色为蓝灰色。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校名的红色长方形彩旗。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辽宁科技学院之歌》。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 10 月 7 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

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或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

公会议审议,学校全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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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辽科院发〔

2017〕4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科技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

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

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

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

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

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

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

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

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

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

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

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

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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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

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

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按《辽宁科技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辽宁科技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学生转专业按《辽宁科技学院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学生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按《辽宁科技学院辅修

专业与辅修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生应当协助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

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

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

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

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

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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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

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辽宁科技

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

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

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

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

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

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辽宁科技

学院学生上网暂行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

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

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辽宁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鼓励和支

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

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

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

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宝钢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严格按照《辽

宁科技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奖励办法》、《辽宁科技学院奖学金

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具体处分规定按《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

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会告知学生

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

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

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

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

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

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6 到 12 个月考核期

限(警告处分 6 个月考核期,严重警告处分 8 个月考核期,记过处分 10 个月考

核期,留校察看处分 12 个月考核期),到期按《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管

理办法》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

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

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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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

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

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

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

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辽宁科技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

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

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

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

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

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

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

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

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和纪律处分规定,报省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向学生公布。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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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学院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辽科院发〔

2005〕112 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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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辽科院发〔

2019〕32 号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

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

通知》(教高函〔

2018〕8 号)、《辽宁科技学院章程》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

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入学须知上的

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

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第二条 学校招生部门组织各院系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

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学历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在

学籍注册要求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武装部提交证明材料,学校备案后为其保留

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确因病无法到校学习的新生,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

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批通过后,学校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一般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二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

后,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

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组织相关部门、二级院系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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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

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擅自

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无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

后注册。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不断完善学

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

第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学环节一律

统称为“课程”(包括理论课,集中实验课,各类实习、设计,以及公益劳动、

入学教育等实践环节)。学分是用于计算学习量的单位,是审核学生毕业资格

的重要依据。各课程学分数是根据该课程讲授的学时数及课程性质而定。学生

应按照每学期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进行课程学习,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后即获得该

门课程学分。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有关选课规定,按教学计划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选

课,并严格按照选课结果进行课程学习、参加考核。

第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事先按照学校规定要求履行请假手

续,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时间,课程表安排的课

程按照学时计算,其他类教学活动按实际时数计算。学生上课迟到累计两次按

旷课 1 学时计;无故早退者,本节(次)课程视为旷课。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1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 2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 30 学

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 4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 50 学时及以

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任课教师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报告旷课学生情况,由

学生所在院系对旷课学生进行处理,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辅

修学位,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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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创

新创业活动,建立“第二课堂成绩单”。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考核

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籍异动和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

学计划时确定;某门课程考核形式、成绩评定方式在编制该课程教学大纲时确

定,由任课教师开课前告知学生。

第十三条 考试课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的评定,可按照学校有

关规定按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两级分制记分。

不满 1.5 学分(

24 学时)的公共必修课(如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

大学生健康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等)、专业任选

课程以及不超过一周(含)的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按两级分制记分。校级公共

选修课按两级分制记分。

表 1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换算表

分 值

良 好

中 等

不及格

百分制→五级分制 90-100 分

80-89 分

70-79 分

60-69 分

59 分及以下

五级分制→百分制

95 分

85 分

75 分

65 分

0 分

表 2 两级分制与百分制换算表

分 值

合 格

不合格

百分制→两级分制

60-100 分

59 分及以下

两级分制→百分制

80 分

0 分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应当由主讲教师或主讲教师会同有关教师(如助课教

师)评定。成绩电子档案经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提交上报,纸质成绩单一式两份,

由任课教师签字、开课单位教学负责人审核、盖公章后,交学生所在院系。学

生所在院系以班级为单位汇总装订课程成绩单,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另一份在

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按照

学校规定的流程申请复查,经复查确应修改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改正。

同时追查差错原因并按学校教学差错、事故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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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进行一次学期初补考或者重修。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且满足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补考条件,可以参加学期初补考。补考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时,注明“补

考”字样。

实践类(含实习实训、课程设计、集中实验等)课程以及按两级分制记分

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重修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时,注明“重修”字

样。

学生降级当年,在保证不与所在年级应修课程冲突时,对已修且考核成绩

不合格的低年级课程可以选择重修,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

学校体育课程教学实施俱乐部制,突出过程管理,体育课程的修读、考核、

重修按照体育课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应在每学期初按学校有关要求提交重修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课程重修,参加考核。重修课程一般不允许与所在年级专业正在修读的课程相

冲突。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停考处理,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

试。

(一)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累计达到该课程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

(三)对于含有实验的课程,实验部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停考学生名单、取消考试资格的原因及处理办法分别报送开课单位、学生

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备案。

被停考的学生,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单位、

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允许请假。确因病无法参加考试的,

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主治医生签字的诊断书(注明住院或休息时间),可

以申请办理缓考。

申请缓考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

请,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学校同意缓考的,可以参加学期初补考,

课程考核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课程考

试的,按旷考处理,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期初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被认定有违纪、作弊

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且不允许参

加学期初补考。待处分解除后可以按照重修课程规定申请重修该课程。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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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十六条经考、重修仍不及格课程,以及存在十七条、十八条、

十九条情形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在课程开课学期初的两周内,按照有关规定提

出重修申请,经审批同意、缴纳课程重修费后进行重修,参加考核。重修课程

一般不允许与所在年级专业正在修读的课程相冲突。重修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时,

注明“重修”字样。一般不允许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分绩点制是从课程学分、课程成绩、课程考核次数等多方面、

动态地反映学生学习状态和质量的一项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在取得某一门课程

学分的同时,也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绩点。

将某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

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应修读的

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

式如下: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择优转专业,审核辅修

专业、辅修学位,以及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表 3 绩点与成绩对应关系

百分制

成绩 90~100 分 80~89 分 70~79 分 60~69 分 59 分及以下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分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分制

成绩

合格

不合格

绩点

3.0

0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

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凡标记补考、

重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一律按照 60 分(或及格)计算。

在校生的成绩单、学籍证明等由自助成绩打印系统打印,设置防伪措施。

已毕业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由学校档案馆负责出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

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退学后三年内,若学生重新参加高考,再次被录取入学的,已经获得成绩

及学分,按以下两种情况,经学校认定后给予相应处理: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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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辽宁科技学院退学后重新考入

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的教学计划,在入学后两

周内完成退学前成绩的转换认定工作,视具体情况确定该生的修读年级。

(二)其它高校退学后考入我校

若原学校录取该生的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同一生源地对应年份最低录取成绩

的,则按本条之(一)规定程序办理,否则,其退学前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

进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可

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

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发展变化适当进行专业调整的,允许在读学生转

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

考虑。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

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在校学习要求的,按国家及学

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按照学校有关转学管

理规定要求办理审批。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办理学籍异动,并在转学完

成后 3 个月内,完成或配合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延

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普通本科生、中职本科生学习年限可延至学制+3 年;二年

制高职本科生学习年限可延至学制+1 年。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非参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规章制度导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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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段。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至学制+4 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

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二十九条 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除参军退役学生外,应按照当年专

业交费标准,向学校交纳学费。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审批通过后休学。除创业休学外,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

限,并计入学习年限内。复学后要随下一年级修读。休学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

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

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学生提供医院休学诊断书;

(二)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如学生患传染性疾病等。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休学创业,由所在院系及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同意,并提供支撑材料;

(二)自费出国留学,由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并提供支撑材料;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由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并提供支

撑材料。

学生休学,应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

离校休学。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休学手续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

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保留学籍

期间,需与其所在的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

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二周之内须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

材料。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可以复学的)诊断书,

经所在院系审核通过,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复学。

第六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初进行学业审查,每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学业

预警(降级警告、退学警告)和学籍处理(降级处理、退学处理)。具体标准

如下:

(一)学生应修的课程经补考、重修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 20 学分(含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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